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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99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镇人民政府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xx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xx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5200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岩

审判员赵某

审判员张维佳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贺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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