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yy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李yy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曹岩主审、代理审判员张维佳、代理审判员李晓颖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xx于2011年1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xx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为1154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岩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代理审判员李晓颖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