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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84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铁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X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X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静

代理审判员贾宏斌

代理审判员孙卓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华荻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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