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曾用名王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
被告:铜川市X区宋某湾新兴砖厂。
代表人:宋某甲,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宋某甲之子。
原告王某与被告铜川市X区宋某湾新兴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800元。
二、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新明
审判员张红艳
审判员赵某武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