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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36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上诉人辽宁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皇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汤涛、刘冬(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乙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辽宁某公司承担。

审判长董菁

代理审判员刘冬

代理审判员汤涛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华荻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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