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7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8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双,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7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8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0日14时左右,被告人王某、赵某某二人预谋后,从二人打工的开封县X乡X村北地李XX的窑场盗窃一辆机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XX、孙XX、李XX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和销售发票,被盗物品的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开庭审理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赵某某的刑期均自2009年7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友才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樊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