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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钰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广西藤县第四中学、杨某甲、杨某乙、谢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容某某、黄某某、卢某某、陆某、欧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宁市钰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藤县第四中学。

一审被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被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被告:陈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被告: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被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被告: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被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南宁市钰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广西藤县第四中学、一审被告杨某甲、杨某乙、谢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容某某、黄某某、卢某某、陆某、欧某某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两上诉人不服藤县人民法院(2011)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宁市钰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立华、姚竣峰;上诉人广西藤县第四中学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浩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发华;一审被告杨某甲、杨某乙、谢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容某某、黄某某、卢某某、陆某、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智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南宁市钰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的热泵热水供应系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对此问题的认定必须以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依据,但一审法院并未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热泵热水供应系统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二审阶段上诉人广西藤县第四中学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热泵热水供应系统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为查清本案事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藤县人民法院(2011)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藤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上诉人南宁市钰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藤县第四中学已分别预交x元),由本院分别退回。

审判长周松贤

代理审判员莫芮

代理审判员任军

二Ο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周炫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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