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与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红,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杰夫,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李某与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平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红、被申请人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杰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6月份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因砖厂坯架需要购置李某生产地预制板1000余块。2008年6月28日,该公司在场地内建房时上楼板使用了从地上起获的旧预制楼板,雇佣人员在撬动楼板时其中一块楼板落下去,砸住正在下面的雇工杨丰才,致其左脚骨折住院,花去医疗费x.01元。后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与杨丰才达成调解协议,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杨丰才医疗费、伤某、后期治疗费等一切费用x元整。应原告申请平顶山永佳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构件生产厂家没有资质,存在质量问题。

舞钢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自愿购买被告生产的预制板(即楼板)用于砖厂生产的铺垫,在砖厂使用后原告改变用途,预制构件作为楼板使用的事实清楚,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但原告不能证实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原告购买的不合格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以产品质量提起的损害赔偿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舞钢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621元由原告耀兴公司负担。

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李某的楼板一部分用于建房,一部分用于砖坯铺底。上诉人建房用的楼板没有做砖坯铺底使用过,原审法院仅凭李某一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就认定上诉人建房用的楼板是做砖坯铺底使用过的没有合法依据。被上诉人李某没有生产资质,生产的楼板经鉴定严重不符合现行楼板生产标准,存在质量问题。楼板断裂砸伤某丰才与李某生产的不合格的楼板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李某应承担责任。

李某辩称,上诉人购买我生产的楼板用于砖坯铺底使用,建房用的楼板是砖坯铺底使用过的。我生产的楼板是按行业标准生产的,而且我生产的楼板价格也低于其他楼板的价格,上诉人也是看准我的价格便宜而购买的,杨丰才被砸伤某我没有因果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李某的楼板加工厂没有生产资质,生产的楼板不符合现行构件生产标准,存在质量问题。于恩庆、夏国祥证明,建房用的楼板在另外的地方存放,没有垛过坯子。

本院二审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均不能反映出该案的基本事实。平顶山永佳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0905-X号司法鉴定书认定:李某的构件生产厂家没有资质,现场断裂的楼板钢筋直径过细,明显与现行构件生产标准不符,存在质量问题。李某在出售楼板时没有告知该楼板不能建房使用,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楼板建房时使用不当。李某是该不合格楼板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楼板断裂砸伤某丰才与李某生产的不合格的楼板有因果关系,李某对该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赔偿杨丰才医疗费、伤某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x.01元。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对杨丰才赔偿后,对该楼板的生产者、销售者李某追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人民币x.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21元,均由李某承担。

李某请求再审撤销(2010)平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理由:被申请人购买我生产的楼板用于砖坯铺底,不能用于建房,从价格上就能看出来,建房用的楼板与垛坯用的楼板相差很大,垛坯用的楼板没有行业标准,事故中的楼板是二次使用过的,杨丰才被砸伤某我没有因果关系,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应予撤销。

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辩称申请人未告知所购楼板不能用于建筑,所购楼板一部分用于砖坯铺底,一部分用于建烘干室,并不是二次使用。申请人的构件生产厂家没有资质,现场断裂的楼板钢筋直径过细,明显与现行构件生产标准不符,存在质量问题,其应当承担责任。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再审维持二审判决。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某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申请人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依据是2008年12月19日康庄村砖厂与杨丰才达成的调解协议,杨丰才在康庄村砖厂干活时受伤某事实,康庄村砖厂与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是何种关系,调解协议中康庄村砖厂的法定代表人尚继凯在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是何种身份,杨丰才受伤某的住院病历、伤某程度、陪护情况、身份状况、家庭关系,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时对所达成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有责任对这些问题提供证据证明。即使调解协议确实是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与杨丰才达成的,该协议也只能是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与杨丰才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要求申请再审人李某赔偿,但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某乙事实,申请再审人李某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平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舞钢市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621元,均由河南耀兴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某乙平

审判员武炳耀

代理审判员张某乙帅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谱说

(2011)平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