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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建平县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5161部队土地使用权借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建平县公司,住所地:建平县X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尚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x部队,住所地:建平县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纪某,部队长。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建平县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建平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x部队(以下简称x部队)土地使用权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建审民初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联通建平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8)朝中民合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联通建平分公司仍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辽立二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诉人联通建平分公司、被申诉人x部队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朝中民合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云涌

审判员许晓东

代理审判员韩岩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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