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XX物业公司。
上诉人张XX与被上诉人辽宁XX物业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某X区人民法院(2011)沈铁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银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妍主审、代理审判员王纪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张XX系XXXX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101.01平方米。2009年3月7日,XX物业公司与辽宁XX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XX物业公司对XX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2010年7月13日,XX物业公司又与“XX”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再次确认上述物业费标准。张XX每月应交物业费80.8元,自2009年3月16日至2011年3月15日,共计24个月,张XX已拖欠物业费1939元。在庭审中,张XX对XX物业公司主张的收某时间提出异议,认为XX物业公司主张的收某起算时间有误,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已交物业费的截止日期。
另查明,2006年3月16日,XX物业公司向辽宁XX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交纳1000元违约保障金,此款一直未予退还。
XX物业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张XX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958元,迟延付款违约金2115元,合计4073元;判决张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XX物业公司于2009年3月7日经张XX所在小区建设单位聘用,开始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张XX作为该小区业主,已接受了XX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应当向XX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费。XX物业公司要求张XX支付物业费,理由正当,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XX物业公司要求张XX支付滞纳金问题,因滞纳金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张XX辩称玻璃损坏,阳某漏雨、房屋长毛等问题,因上述问题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应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能成为张XX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理由。关于张XX辩称园区内设施损坏、人员和车辆随意出入等问题,不能否认XX物业公司已经提供的物业服务,亦不能成为张XX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理由。关于张XX辩称交纳1000元违约保障金的问题,违约保障金的收某单位并非XX物业公司,XX物业公司无退还此款的义务,张XX的此项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某,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XX物业公司x房屋物业费1939元(自2009年3月16日至2011年3月15日,共计24个月);二、驳某、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XX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宣判后,张XX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和履行合同规某的服务内容,所以拒绝支付物业费。1、小区内没有业主会所、没有监控系统、没有路灯、没有安全保障;2、园区内汽车乱停乱放、保安不负责任,影响业主安全,园区内随便进出;3、地下室被物业公司对外出租作库房;4、市X区内开门,造成不安全现象;5、小区内多处违建、物业管理不到位;6、自行车棚损坏,道路损坏无人修;7、物业公司对园区内绿地不管理。我家中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没有解决。1、窗玻璃损坏、阳某损坏,都是自己更换;2、阳某漏雨、墙皮脱落至今没修;3、2006年进住时物业公司收某1000元保证金,至今未退。4、公用走廊灯头、门损坏没人修;5、下水道不通,自己花钱修理;6、楼房屋顶流水板脱落没人管。
被上诉人XX物业公司辩称:关于上诉人所提物业公司服务问题。1、业主会所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只负责服务。监控系统不是都没有,是因为开发商没有全部安装。上诉人所提路灯只亮几盏与事实不符。2、上诉人所提汽车乱停乱放没有证据。3、业主被盗也没有证据;4、地下室对外出租作库房也不存在;5、市某、超市X区内,是经批准的;6、违建问题上诉人没有举证;7、车棚、座椅、道路损坏,我们都及时维修;8、种树问题是开发商种的,与我公司没有关系,我们是2009年进入,物业公司已于2010年栽树300多棵。关于上诉人所提其家中问题。1、玻璃、阳某折页属业主专有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维修;2、窗户、阳某漏雨情况属房屋质量问题;3、1000元保证金不是我公司收某,是上一家物业公司收某;4、走廊问题、下水道问题,上诉人没有举证;5、屋顶流水板,上诉人也没有举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资质证书、收某、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一、二审卷宗为凭,经当事人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XX物业公司依据与辽宁宝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与“XX”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取得了对包括张XX在内的XX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权利。上述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某强制性规某,应合法有效。上述合同对包括张XX在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XX物业公司按约定对张XX居住的小区进行了物业服务,故张XX负有按约定向XX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原审法院判决张XX按合同约定向XX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并无不当。
关于张XX提出XX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和履行合同规某的服务内容,并提供照片一组,拟证明园区内自行车棚损坏,道路损坏无人维修,绿化不好,小区内存在违建情况,超市X区内开门,车辆任意停放等问题,因其提供的照片无法证明上述情况存续时间,而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完成约定义务需要一定时间,并根据相关的工作流程统一进行安排,一些项目的维修也需业主先进行报修,但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应的报修的证据,故该组照片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放弃或不履行自己合同义务。另外,张XX所提小区X区内部分业主的不良行为所致,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等规某的行为,依据该合同采取批评教育、规某、警告、制止等到措施,并无强制执行权,故该照片反映的一些问题并非物业服务企业单独能解决。故张XX以上述理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而张XX所提园区内没有业主会所的问题,因业主会所的设立问题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故不能成为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至于张XX所提园区内没有监控系统,没有路灯,没有安全保障及地下室被物业公司对外出租作库房等问题,因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张XX提出其家中窗玻璃、阳某、下水道、屋顶流水板损坏及公用走廊灯头、门损坏,物业公司没有维修的主张。因张XX没有对上述问题予以举证证明,且其也未提供相应的报修证据,故本院对其以该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不予支持。
关于张XX提出其家中阳某漏雨、墙皮脱落至今未予维修的问题。因房屋内阳某漏雨、墙皮脱落属房屋质量问题,在房屋保修期内属于开发商的维修范畴,在房屋保修期外,则需依据法定程序启动房屋维修基金进行修理,亦不是物业公司可自行为之,且张XX并未提供相应的报修的证据,故对张XX以此理由不同意交纳物业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XX主张其于2006年进住时物业公司收某1000元保证金至今未退的问题。因收某张x元保证金的收某主体是辽宁XX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故张XX向XX物业公司主张该笔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张XX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某,判决如下:
驳某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银华
代理审判员李妍
代理审判员王纪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宏晔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某上诉,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