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市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梧州市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物业管理费,并和原告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梧州市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慎瑜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