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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翟××,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组。

委托代理人张××,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X组X。

被告刘××,男,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西沟X号1-1,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诉被告刘××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元,减半收取六十五元,由原告翟××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丽丽

代理审判员林晓龙

人民陪审员杜亚军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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