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组。
委托代理人张××,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X组X。
被告刘××,男,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西沟X号1-1,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诉被告刘××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元,减半收取六十五元,由原告翟××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丽丽
代理审判员林晓龙
人民陪审员杜亚军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