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帅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骨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连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上诉人方帅与上诉人郑州市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方帅、郑州市骨科医院均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某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李伟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