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退休干部,现住(略)。
被告卢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工人,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诉被告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玉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及理由:2009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购买木材,除给付部分货款外,尚欠x元未付。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原告为索款,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卢某所欠原告宋某木材款二万元,于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前给付一万元,于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给付一万元。
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三元,由被告卢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玉伟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