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略)。
被告夏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略),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富某诉被告夏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世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及理由:2011年3月9日14时30分许,原、被告在本溪满族自治县X路热带雨林浴池内,因工作琐事被告酒后将原告殴打致伤,后原告到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天,共花医疗费979.4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3351.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夏某于2011年5月15日前给付原告富某人民币二千元,双方视为赔偿清结。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依法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富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世军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