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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府谷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康林平,陕西府谷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府谷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沈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平,山西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府谷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杨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梁裕雄

审判员张春林

审判员李世林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苏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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