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
委托代理人江某。
被告邝某。
被告胡某。
被告李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理赔中心业务主管。
本院于2011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某与被告邝某、胡某、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振球、曾小忠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是,2011年3月6日,被告胡某雇请的被告李某驾驶湘x号货车沿G107国道由坪石往宜章县方向行驶,至G107国道x+500M处时,与相对行驶由被告邝某驾驶的湘x货车相撞,至万某受伤住院治疗。原告万某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邝某、胡某、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赔偿原告万某经济损失x元。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万某经济损失x元(含医药费x元、护理费675元、康复费x元、伤残补助金x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819元、住宿费1010元、误工费8890元等)。此款在本协议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胡某一次性赔偿原告万某经济损失x元。此款于2012年5月1日前付清。
三、原告万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3.5元(已减半),由被告胡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曾国萧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曾小中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