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1年11月29日以自行与被告王某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以自行与被告王某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曹某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曾国萧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谦
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