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街X栋X-6。
被告郭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X街X号1-2。
本院于201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诉被告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天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与理由:2008年,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郭XX欠原告李XX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此款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七十五元,由被告郭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天鹏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钱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