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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某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宗某驾驶豫x号客车沿固商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固始县X乡卫生院门前路段时,因违章驾驶,将在公路上骑二轮摩托车的王心群撞伤致死。经责任认定,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某勘查材料、照片,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宗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宗某对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宗某驾驶豫x号客车沿固商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固始县X乡卫生院门前路段时,将在公路上骑二轮摩托车的王心群(女,X年X月X日出生,住固始县X村)撞伤致死。经法医鉴定,王心群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责任认定,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心群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宗某在现某抢救被害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被害方在本院民事庭提起诉讼。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宗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胡某、李某、刘某、胡某×的证言;被告人宗某供述;固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案经过;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照片、法医鉴定书、责任认定书、谅调书;被害人王心群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宗某的户籍证明及对其懫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宗某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宗某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祁长琴

审判员贾学友

审判员刘某武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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