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金某诉被告林某返还原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X号,退休。

被告:林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X号,系庆化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林某返还原物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晓鹏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江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