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X-X号,系退休。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系XX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乙诉被告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乙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徐某鹏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