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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乙诉被告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X-X号,系退休。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系XX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乙诉被告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乙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徐某鹏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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