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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略)**号,无职业。

被告:李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略)**号,系辽阳**厂退休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叶宏岩

人民陪审员张东辉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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