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某与被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杜静来,南阳梅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新,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8)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马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静来,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47元,予以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李某军

审判员周飞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