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杜静来,南阳梅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新,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8)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马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静来,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47元,予以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李某军
审判员周飞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