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
上诉人郑X因与被上诉人沈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沈高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X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郑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郑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李春野
代理审判员谢宏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艳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