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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申请执行X支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X。

被执行人X支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X支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支某三日内向申请人支某损害赔偿款x.51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927元,被执行人X支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X支某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国山

2010年10月8日

书记员张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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