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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X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X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廊坊X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X号向被执行人周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廊坊X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X自愿协议,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登记在其子周XX名下的冀x威志轿车抵债给廊坊X建材有限公司抵偿x元的债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周X所有的登记在其子周XX名下的冀x威志轿车抵债给廊坊X建材有限公司抵偿x元的债务。

二、申请执行人廊坊X建材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方伟

审判员常振耀

审判员吕元合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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