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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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216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司某与被上诉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和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郝梦思(主审)、代理审判员贾宏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物业管理费属于一般债权,应适用一般债权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即权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同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有关规定,原审法院应对上诉人司某在原审中提出的某某物业公司某张物业管理费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予以审查。另外,对于被上诉人物业公司某请的滞纳金问题,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属于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物业服务不达标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给业主造成额外重大损失,物业公司某担的违约责任相当有限,如果仅因逾期付款本身让业主承担高额违约金,合同主体相似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将显著失衡,有违公平。因此,在没有证据显示欠费给物业公司某成额外重大损失时,对于滞纳金不宜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

一、撤销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和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林

代理审判员郝梦思

代理审判员贾宏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

书记员吕慧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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