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
上诉人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淑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石瑷丹、代理审判员程慧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丽
审判员石瑷丹
代理审判员程慧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某星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