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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3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x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香山宾馆X房间盗窃王××现金1300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0年2月3日在市戒毒所主动交待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被盗现金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盗窃现金事实经过的供述,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自首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不持异议,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民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某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清。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潘磊刑期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进学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申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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