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
被告侯x。
原告高x诉被告侯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69年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原、被告结婚后,因被告在大城县县城工作,双方经常性分居,尤其是自1996年起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综上,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关系破裂,遂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现患有脑血栓疾病独居乡下,原告跟随子女在县城居住,虽二人经常不在一起,但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9年结婚,婚后共生育一子二女,现三个子女均已成年。近年来,原、被告双方经常不在一起居住,原告跟随子女在县城,而被告退休后在老家农村独居。以上事实,有大城县X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四十余年,应更加珍惜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相互扶持,相互照顾。诉讼中,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桂伟
审判员刘保健
审判员邵心梅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申星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