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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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10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X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杨XX与被上诉人沈阳市X村民委员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关兵主审,代理审判员张维佳参加评议。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XX以与被上诉人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XX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岩

审判员关兵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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