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飞小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X区工业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甄青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新飞小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新飞小家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甄青锋,被上诉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小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章
审判员苟珊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武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