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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民三终字第77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关某诉被上诉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北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关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关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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