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关某诉被上诉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北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关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关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