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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国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董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广松、赵某丁,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董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国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某丙,被上诉人河南国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芦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章

审判员苟珊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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