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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42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清算组。

原审第三人:陈某。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沈阳某有限公司清算组、原审第三人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王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王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代理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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