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罗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县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7月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陈在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2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罗某驾驶豫x号长城牌轿车从新乡市回家,其沿山詹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田庄路口处,由于疲劳驾驶,驶入公路左侧,与山西省沁水县X镇X村一队的明文国驾驶的无牌照大阳100型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明文国当场死亡及二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交通事故。罗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及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要求依法惩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2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罗某驾驶豫x号长城牌轿车从新乡市回家,其沿山詹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田庄路口处,由于疲劳驾驶,驶入公路左侧,与山西省沁水县X镇X村一队的明文国驾驶的无牌照大阳100型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明文国当场死亡及二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交通事故。罗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另查,案发后,经本院民事审判庭调解,并制作(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人罗某赔偿被害人伤者田伟、田嘉惠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6元。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审理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制作(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人罗某积极赔偿死者明文国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与血样检验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证明、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等书证;证人罗xx、李xx、田xx、田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及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培亮

审判员:马长海

审判员:王艳君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秦露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