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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37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XX。

上诉人娄某甲与被上诉人娄某乙、娄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娄某甲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娄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在经营被上诉人渔塘期间投入损失的赔偿问题,上诉人应另案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娄某甲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代理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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