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辽宁宏沃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市XX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辽宁宏沃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XX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张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扬、代理审判员高悦参加评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宏沃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健
审判员徐扬
代理审判员高悦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淋茜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
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