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自波,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头崖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河南九头崖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莹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刘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