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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欧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196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茂,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欧某某,男,1971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欧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欧某某在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欧某某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李江林

审判员罗琛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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