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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保安,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薛某,被上诉人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保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某乙于2011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某乙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郭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章

审判员童铸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闫琼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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