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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相坤,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曾用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修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相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但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由于婚后各自外出打工,从未真正沟通,在一起生活给双方都带来很大的痛苦,使原告整天生活在精神折磨中,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两个孩子归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乙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3年1月16日,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1995年3月4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现原告已做绝育手术。双方于2010年12月份分居。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后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子女,本应是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生活中矛盾不断,并最终导致双方分居,在分居期间原告提起诉讼,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但目前原、被告各自抚养着一个孩子,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将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应当保持现有的生活状态,由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为宜,本着照顾妇女的原则,由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二、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陈某抚养,抚养费自负。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张某乙抚养,抚养费自负。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修伟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武亚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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