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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1年8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二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4日晚上,被告人夏某在新乡X区X巷被害人马某的租住房屋处,将门撞开后进入室内将放在屋内的包及衣服等物品拿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陈述,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物品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物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1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东峰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敬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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