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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为与被上诉人郑州泰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某被告,反诉原某)朱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超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某,反诉被告)郑州泰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X村。

法定代表人楚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楚某军,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为与被上诉人郑州泰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超峰,被上诉人郑州泰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楚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某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

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王胜利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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