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峰信用社。
负责人谢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1年10月31日原告陈某就被告李某、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峰信用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存款本金及利息x元。本院查明2009年8月19日被告李某来到原告家,从原告手中拿了x元钱,然后给原告出具一张盖有桂阳县信用合作联社流峰信用社假章的假存单给原告,存单为定活两便,金额为x元。后因被告李某出事而发现是假存单。于是原告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李某自愿偿还原告陈某本金x元利息700元,此款限2012年12月20日前付清。
二原告陈某自愿放弃对被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峰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原告陈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且双方已在协议内容上签字确认,本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某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