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符某诉淮滨县X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符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淮滨县X乡建设局。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献明,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符某诉淮滨县X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裁定本案由我院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8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淮滨县X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方献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淮滨县X乡建设局于2007年8月23日向国有淮滨农场下发了淮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国有淮滨农场拆迁东至乌龙大道规划控制红线、西至农场小区内南北生产路、南至靠天宇禽业公司院墙、北至缫丝厂南院墙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被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庭审结束后,被告向法庭提交一份《关于注销淮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用以证明淮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被注销。

原告符某诉称,被告为开发商颁发的淮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要拆原告房屋。被告在为开发商颁发拆迁许可证时没有认真审查开发商立项、各项批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颁发的淮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被告淮滨县X乡建设局辩称,我局为国有淮滨农场颁发的淮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07年8月23日至2007年11月21日,后因各种情况无法完成,经拆迁人申请,六次延长期限,最后一次延长至2010年7月10日,到期后申请人未申请延续,实际已失去许可的法定时效,我局已于2010年7月15日给予注销,注销手续已通知拆迁人。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3日被告淮滨县X乡建设局为国有淮滨农场颁发了淮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国有淮滨农场拆迁东至乌龙大道规划控制红线、西至农场小区内南北生产路、南至靠天宇禽业公司围墙、北至缫丝厂围墙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期限为2007年8月23日至2007年11月21日,后因各种原因六次延期,最后一次延期至2010年7月10日。原告符某房屋在此拆迁范围内。2010年7月15日淮滨县X乡建设局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向国有淮滨农场下发了《关于注销淮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注销了淮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本院认为,被告淮滨县X乡建设局已自行注销淮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符某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已经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滨县X乡建设局颁发的淮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无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敏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鹤桀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