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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男,职工。

被告郭某,男,下岗职工。

本院于2011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田晓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日被告郭某从原告任某处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此后虽经催要,被告未予还款。2011年9月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郭某归还原告任某借款x元(2011年10月底前归还1万元,11月底前归还1万元,12月底前归还1万元,2012年1月20日前归还2万元,下余1.2万元于2012年2月底前归还)。

其它已当面言清,互不再究。

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由被告郭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田晓珍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孟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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