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男,职工。
被告郭某,男,下岗职工。
本院于2011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田晓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日被告郭某从原告任某处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此后虽经催要,被告未予还款。2011年9月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郭某归还原告任某借款x元(2011年10月底前归还1万元,11月底前归还1万元,12月底前归还1万元,2012年1月20日前归还2万元,下余1.2万元于2012年2月底前归还)。
其它已当面言清,互不再究。
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由被告郭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田晓珍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孟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