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乙,男,退休工人。
原告邓某乙,女,退休工人。
原告邓某丙,女,退休工人。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邓某丙,男,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雷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
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乙、邓某乙、邓某丙与被告邓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为兄弟姐妹。其父邓某乙去世后,其母金某于2008年去世。邓某乙、金某生前与被告邓某丙及其妻雷某共同生活期间一起修建砖混结构二层平房四间。二老人去世后原、被告之间就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三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继承遗产。另查明,邓某乙生有一女郑某,审理中,郑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位于本区X巷X号的宅基地及地上四间二层平房归被告邓某丙使用、所有。由被告邓某丙于2011年8月5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邓某乙、邓某乙、邓某丙遗产折值款各x元。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三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田晓珍
审判员靳西养
审判员孙兴盛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孟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