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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苟XX与被执行人XX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苟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主要负责人仇XX,该公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苟XX与被执行人XX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莲劳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x.88元。申请人苟XX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苟XX与被执行人XX公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1年8月31日书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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